各景区:
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程序(暂行)》的规定,为规范全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申报工作,特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创建标准与评分细则
参加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应对照国家标准和评分细则的规定要求,制定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
(一)标准依据
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
2、《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中明确涉及的相关国家标准。
(二)评分细则
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
2、《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细则二:景观质量评分细则;
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细则三:游客意见评分细则。
二、申请条件及申报程序
(一)申请条件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2、
3、其它条件依据国家旅游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附件1)的规定执行。
(二)申报程序
1、国家
(1)旅游景区在自检、自查的基础上,达到相应等级评分标准的,向我局提出申请报告;
(2)省、成都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派专家进行咨询、指导;
(3)我局核实达到标准的,向成都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成都市旅游局)提交申请报告;
(4)成都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成都市旅游局组织专家)初审合格后上报四川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5)省、成都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现场检查和暗访,由省级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检查合格后,向国家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推荐;
(6)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审批、公告。
2、国家
(1)旅游景区在自检、自查的基础上,达到相应等级评分标准的,向我局提出申请报告;
(2)成都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派专家进行咨询、指导。
(3)我局初检达到标准的,向成都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
(4)成都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成都市旅游局组织专家)检查合格后,向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
(5)省、成都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现场检查和暗访;
(6)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审批、公告。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1、旅游景区申请报告:由旅游景区向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邛崃市风景旅游局)提交(一式5份)。
2、我局审定后报送申请报告,其中申报
3、各申报旅游企事业单位,在中国旅游网“法规文献”栏目中(http://www.cnta.com/22-zcfg/lvbz/zlbz.asp)下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的填写必须真实、齐全,符合要求,并由当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旅游局)审核签章。(纸质文档4份、电子文档1份)。
四、承办单位及职责
邛崃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邛崃市风景旅游局风景区规划科。
主要职责:
1、负责收集国家A级旅游景区的创建计划。
2、受理各景区上报A级旅游景区的申请报告。
3、负责组织专家咨询和指导。
4、组织检查、初审,负责推荐上报。
联系人:周杨、熊红
联系电话: 88770189,88775158
附件: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23号令)
2、四川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程序(暂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
主题词:旅游景区 等级评定△ 通知
附件1: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23号令)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业经
国家旅游局局长 邵琪伟
二○○五年七月六日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促进旅游景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及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有关评定细则进行。
第三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第五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进行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进行单独评定。
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的制订工作,负责对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根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第九条 各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参加创建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评定细则的要求,制定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在创建计划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细则规定的旅游景区,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并向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评定申请。经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核同意,向上一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推荐参加相应质量等级的正式评定。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定工作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委派评定小组承担。评定小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场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现场评定符合标准的旅游景区,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批准其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适时公告新达标的各级旅游景区名单。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现场工作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查员担负。根据所评定的旅游景区的资源类型与特色,应有一名相应专家作为评定小组成员。
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分为国家级检查员和地方级检查员。国家级检查员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聘任。地方级检查员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聘任。
第十七条 检查员要接受旅游景区的监督,不得徇私舞弊。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要加强对检查员的监督管理,对有违规行为的检查员取消其检查员资格。
第十八条 被委托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出现违规操作的,上级评定机构可以撤销委托其已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评定权限。
第十九条 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核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等级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全国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计划、有重点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景区,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1、由相应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对于取消或降低等级的景区,需由相应的评定机构对外公告。
2、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3、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1、1A、
2、4A、
3、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各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的处理,但需事先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由相应评定机构颁发。
第二十四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须置于旅游景区主要入口最明显位置,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八月五日起施行,
附件2:
四川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程序
(暂行)
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国家标准要求和国家旅游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规定,四川省内各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创建
参加创建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评分细则的要求,制定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创建的依据如下:
(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国家标准。
(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
(三)《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细则二:景观质量评分细则。
(四)《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评定》细则三:游客意见评分细则。
二、申请
旅游景区在创建计划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查,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三项评分细则达到拟申请等级评分标准的旅游景区,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向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评定申请。经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核同意向上一级评定机构推荐参加相应质量等级评定。
(一)国家
1、旅游景区提交申请报告。
2、省、市(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派出专家进行咨询和辅导。
3、市(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初评合格后报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4、省、市(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现场检查和暗访。
5、省级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检查,合格后向国家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推荐。
6、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二)国家
1、旅游景区提交申请报告。
2、市(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派出专家进行咨询和辅导。
3、市(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初评,合格后报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4、省、市(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现场检查和暗访。
5、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三、评定
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受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负责
现场评定检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首次会议
1、评定小组组长宣布开会,介绍评定组成员。
2、市、州旅游局介绍参会人员。
3、受评方介绍创建情况。
4、评定小组组长宣布此次评定、检查活动的范围、目的、依据。
5、确认末次会议时间。
(二)现场检查
以国家标准和三项评分细则为依据,对照现场各项目计算打分,对于申报材料中把握不准的部分或与推荐报告不一致的内容要详细的咨询和记录。
(三)资料审核
在审核中要查阅的资料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审批文件、达标证书、工作记录、培训记录、投诉及重大事故处理记录等。
(四)抽样调查
现场发放旅游区(点)游客意见调查表,收集旅客对景区的满意度,计算打分。
(五)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由评定、检查组组长主持。
1、评定组长宣布末次会议开始。
2、市、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介绍初评情况。
3、评定小组提出需要补充和整改的项目意见。
4、受评定方对提出的整改意见表明态度。
5、现场检查、评定不形成最终结论,由检查、评定小组将结果报相应的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公告
符合等级质量评定标准的旅游景区,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按程序批准其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五、复核
对已经评定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每年采取部分复核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由省、市(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复核,每三年完成一次全面复核。
经复核达不到标准规定要求的,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通过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方式进行处理。凡被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定等级。
